2023-07-27 21:40:54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思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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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修建环保砖厂案
【基本案情】经动态巡查发现,汉寿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军山铺镇万寿桥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环保砖厂,建成并投产使用,地上建有生产厂房3栋,建筑占地面积1262㎡,仓库用房3栋,建筑占地面积3427㎡,硬化水泥地面374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023年2月13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勘测,汉寿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面积8433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林地)和未利用地(裸土地),该宗地系汉寿县军山铺镇万寿桥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汉寿县军山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但该项目用地将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5月12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绿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433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汉寿县军山铺镇万寿桥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4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843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8.433万元(罚款标准:10元/平方米)。汉寿县阳琼某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修建搅拌站及配套设施案【基本案情】经上级交办,查汉寿县阳琼某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在汉寿县蒋家嘴镇仙玉村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及配套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构成非法占地。2023年5月6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经勘测定界确权和规划审查认定:汉寿县阳琼某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占用蒋家嘴镇仙玉村位置的国有建设用地6414平方米修建搅拌站及配套设施。(12间砖瓦结构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280平方米、安装了一套中联180型混凝土搅拌设备,硬化地面2930平方米),其中5740.45平方米土地符合汉寿县蒋家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673.36平方米不符合汉寿县蒋家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该项目用地将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7月7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阳琼某叶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41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汉寿县蒋家嘴镇仙玉村村集体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4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6414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3.207万元(罚款标准:未供先用的,5元/平方米)。
唐某驾驶湘J9Y**1小型普通客车
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9日,唐某驾驶的湘J9Y**1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唐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7月25日对驾驶员唐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6月30日,邹某驾驶的湘J3**MG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邹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7月4日对驾驶员邹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刘思怡
一 审:周海燕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刘思怡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